(2026年9月2日鄂伦春自治旗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免去:
晓也的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驻农场局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刘坤的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职务;
金双双的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包健的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吉文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龚昌里的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大杨树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
晓也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驻农场局人民法庭庭长;
刘坤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金双双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甘河人民法庭庭长;
包健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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