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加强一般湿地保护,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旗实际情况,制定了《鄂伦春自治旗一般湿地保护与利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土三调”公布后,鄂伦春自治旗湿地面积大增,原掌握的草地大面积变更为一般湿地。近年来,全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急需落地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事项大增。出台此暂行办法,可以有效加强湿地保护与利用,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保障生态安全,有效解决旗各类急需落地项目使用一般湿地需求,进一步规范保护管理旗行政区域内的一般湿地。
二、起草过程
该文件于2023年11月开始由旗林草局起草,对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了调研论证。并分别2次向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征求意见,2023年12月28日,第一次征求意见,于2024年1月5日完成征求意见,共计收到16份意见反馈文件。2024年1月11日,第二次征求意见,于2024年1月26日完成征求意见,共计收到16份意见反馈文件。征求意见汇集整理后,2024年2月5日由旗林业和草原局进行合法性审查,2024年3月12日经鄂伦春自治旗第十六届人民政府2024年第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4月19日由政府主管旗长签署发布。该文件已经在鄂伦春自治旗政务网上公布。
三、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13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本暂行办法仅对一般湿地的保护与利用做出要求,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规定范围执行。使用本暂行办法湿地范围为鄂伦春自治旗行政区域内一般湿地。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二)明确了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等有关规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规范了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一般湿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办理。临时占用一般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四)规范了建设项目涉及跨旗县级行政区域或湿地管辖范围的,分别向所在地的湿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涉及旗域内重点国有林区范围的一般湿地,应征得经营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明确了国家、自治区、市级出台建设项目使用一般湿地相关管理规定后,该暂行办法自行废止。新规定出台后,依据本暂行办法同意使用一般湿地的项目应及时按照新规履行用地手续。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鄂伦春自治旗范围内一般湿地的保护与利用。
五、实施日期
2024年4月23日。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0470—562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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