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旗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持召开近三年依法惩处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犯罪情况新闻发布会。旗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到会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2023 年以来,我院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站位,立足检察职能,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落实推进轻罪治理体系现代化。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坚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工作原则,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立足检察履职,严厉打击与精准治理并重
2023 年以来,我院受理审查逮捕的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件32件32人,受理审查起诉的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件135件135人,提起公诉94件,决定不起诉39件。其中,“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占比较大,共受理审查起诉96件,占整体的71.1%。
一是依法惩处严重犯罪,保持法律震慑力。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肇事案件以及具有从重情节的危险驾驶案件,依法提出量刑建议,绝不姑息,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全面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矛盾化解。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加强行刑衔接,推动综合治理。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依法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确保法律责任追究到位。
二、拓宽监督渠道,积极延伸法律监督触角
一是加强协作配合。开辟“绿色通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对可能超期或已经超期的案件,及时发出《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二是拓宽外部监督渠道,以公开促公正。我们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于拟不逮捕不起诉的重大案件等,邀请人大代表等参加听证会,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三是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2023年以来监督撤案16 件16人,制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9件、制发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45件,有效提升了监督质效,推动刑事诉讼制约监督机制发展完善。
三、加强公检法配合,统一执法办案标准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后,我院与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学习了《意见》,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正确理解《意见》的精神实质和内涵要求,进一步统一了执法司法标准,并就立案标准、证据规范收集、快速办理机制等办案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和难题达成法律共识,有力加强了三机关在醉驾案件办理中协作的配合,共同提升办案质效。
四、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通过开展“法治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举办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展示典型案例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危险驾驶的危害及其法律后果,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从个人层面,驾驶者在实施醉酒驾驶、超速行驶、追逐竞驶等行为时,极大地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驾驶者本人往往面临重伤甚至失去生命的风险。从他人角度而言,无辜的行人、其他车辆的驾乘人员会因为危险驾驶者的行为而遭受无妄之灾,家庭也会因此陷入悲痛和困境之中。从社会层面来说,危险驾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在此也呼吁广大群众,摒弃侥幸心理,抵制违法行为,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同行不劝酒,安全第一位。”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在轻罪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一是持续保持对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犯罪的依法精准打击,深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是加强释法说理,引导公众自觉守法;三是强化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构建平安法治的轻罪治理格局。”
答记者问:
提问一: 您好,我们关注到近年来“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数量较大,请问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在决定是否起诉时,主要考量哪些因素?
回答: 感谢您提出这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准确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政策,是做好危险驾驶案件轻罪治理工作的核心。
我们的原则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
首先,对于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我们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体现“严”的一面。例如,对于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 以上的、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严重超员、超载或超速驾驶以及逃避、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情形,我们一般依法不予适用相对不起诉,不予适用缓刑,并会向法院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其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的,依法充分体现“宽”的政策。在决定是否起诉时,我们会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和风险评估,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是血液酒精含量。这是衡量危险程度的基础客观指标。二是驾驶环境。如驾驶的时间、路段、距离、人流车流密集程度等,综合判断其实际造成的公共安全风险大小。三是是否发生实际危害后果。如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程度。四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悔罪表现。包括是否系初犯、偶犯,是否有前科劣迹,是否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是否积极配合司法程序等。五是事后补救措施和社会影响。如是否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其行为对家庭和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等。
通过上述综合考量,对于确属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同时绝不一放了之,我们会严格做好“行刑衔接”,向交管部门提出给予吊销驾驶证、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确保法律责任追究到位,实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最佳效果。
提问二:您好,刚才的通报提到了“拓宽监督渠道”,除了检察机关主动监督,公众如何参与到对这类案件办理的监督中来?如果当事人或群众发现案件办理中存在超期羁押、程序违法等问题,可以通过哪些具体途径向检察院反映?
回答:感谢您对我们监督工作的关注。构建开放、透明的司法程序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我们为公众提供了多种便捷、高效的监督渠道:
一是依托 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进行全方位监督。12309是中国检察网统一对外的公共服务门户,集网站、电话、移动客户端多种载体于一体。当事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或任何知情的群众,都可以通过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访问12309中国检察网、邮寄信件等方式向我们反映问题。对于收到的每一条线索,我们都会依法及时受理、全面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进行答复。
二是依法保障律师和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我们严格落实法律规定,依法向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告知案件程序性信息,如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日期、采取的强制措施、审查起诉的进展等。律师可以通过12309平台便捷地查询案件进程,如果发现办案环节有违法情形,可以第一时间向我们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调取证据,这些都是有效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通过公开听证接受社会评议。对于部分拟作不起诉等存在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我们会主动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代表等参与评议,将检察权的运行置于阳光之下,直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公开促公正。
总之,我们真诚欢迎并依法保障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您的关注和参与,正是我们不断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重要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