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27MB1562873C/202007-00003725 | 发布机构: | 鄂伦春旗烟草专卖局 |
成文时间: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5-08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规范性文件 |
鄂伦春旗烟草专卖局(营销部)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的通知
鄂烟办〔2020〕10号
鄂伦春旗烟草专卖局(营销部)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的通知
旗局各股办、物流中转站: 现将,《鄂伦春自治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鄂伦春自治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鄂伦春旗烟草专卖局 2020年5月8日 鄂伦春自治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鄂伦春自治旗卷烟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鄂伦春自治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鄂伦春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鄂伦春自治旗行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符合本《规划》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鄂伦春自治旗烟草专卖局主管所辖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具体标准 (一)间距标准: 1、阿里河镇、吉文镇、甘河镇、克一河镇、托扎敏乡。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在50米以上 (含50米)。 2、大杨树镇、乌鲁布铁镇、宜里镇、诺敏镇、古里乡、古里农场、诺敏河农场。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100米以上(含100米)。 (二)区域标准: 1、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候车厅内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2、住宅小区内,300户以下(不含300户)的不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300户及以上可设立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以增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小区内的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3、自然村屯100户以下的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4、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的内部,50个摊位以下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50个摊位以上每增加50个摊位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5、非连锁的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大型连锁经营商业企业及其分店;起示范引导作用的现代卷烟零售终端示范店;以满足设施内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娱乐场所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宾馆、餐饮酒楼内可以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实行一点一证,不作为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参照项。 6、旅游景区内及所属区域,与最近持证零售点的间距在30米以上(包含30米)。 (三)残疾人、低保户、军人烈士家属等特殊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由烟草部门到残联、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核实信息确认后,不受合理布局的距离、区域标准的限制,但仅限办一个零售许可证,且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并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立的参照项。 (四)因政府拆迁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消失,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还原房安置迁至其他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由烟草部门到相关部门核实信息确认后,不受距离、区域标准的限制。 第六条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禁止性规定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2.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4.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一)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十二)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三)自动售货机(柜); (十四)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十五)中小学校内部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十六)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 (十七)卫生计生机构内; (十八)党政机关内部; (十九)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在本《规划》实施之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与本《规划》标准不符合的,将在今后按本规划逐步调整达到要求。 第八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距离标准测量方法为:应当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最近持证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央,沿着行人所走的最近道路进行测量。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中央到申请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沿着行人所走的最近道路进行测量。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汽油、炸药、鞭炮等物品。 第十一条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中的“信息网络渠道”,是指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等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平台。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大型”是指1000平方米以上。 “一定规模”是指宾馆床位在50张以上,餐饮酒楼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旅游景区”是指达到国家3A级标准以上(含3A)。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下”、“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少于”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划》只限于鄂伦春自治旗,最终解释权属鄂伦春自治旗烟草专卖局,《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遇到法律法规调整或者是辖区内人口、交通、经济发展、消费能力等因素显著变化时,可结合实际修订本规划。2015年3月25日开始实施的《鄂伦春自治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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