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安排部署,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行洪通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及呼伦贝尔市河长办“清槽行动”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全旗河道管理范围及甘河、诺敏河主河槽内相关禁止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种植高秆作物(包括但不限于玉米、高粱、青贮玉米、甜秆等作物)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二、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倾倒、处置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污染物、弃置、倾倒、堆放、掩埋固体废物。
三、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四、严禁在河湖库管理范围内新增耕地;甘河、诺敏河主河槽范围内耕地要逐步退出,对妨碍行洪的林木、围堤要及时清理。
五、严禁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河湖长及乡镇政府、相关行业部门要全面加强涉河湖有关活动管理,对以上禁止行为要及时制止,对于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且不听劝阻的依法严厉打击。
鄂伦春自治旗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