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鄂伦春自治旗2026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指引》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管理,培育壮大优质服务组织,提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水平,助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推动全镇农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镇实际,就开展2026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依据
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工作规范流程指引(试行)的通知》(呼农牧办发〔2025〕141号)、《关于印发2025年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鄂农科字〔2025〕141号)及《鄂伦春自治旗2026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指引》相关规定,开展本次认定工作。
二、认定主体范围
具有农业生产服务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运营规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专业服务公司、家庭农牧场等经营主体,均可申请认定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三、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的经营主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组织管理规范
1. 经营主体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认定证书等合法资质;
2. 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机构,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生产服务质量优质,联农带农机制紧密,社会声誉良好,且自愿接受项目管理部门财务监督。
(二)服务能力达标
1. 具备较强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能力,拥有连续2年以上(含2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经验;
2. 配备与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鼓励安装农机作业监测设备,完善作业数据监测;
3. 农机操作人员数量与服务能力相匹配,且取得农机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建立完善的农机操作人员、机具登记台账,作业服务内业资料完整、账目健全;
4. 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能力不低于2000亩。
(三)服务质量优良
1. 与服务对象签订规范的土地托管服务合同,权责约定清晰;
2. 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服务质量达到合同及农业种植指引相关标准;
3. 服务对象对服务质量满意度达到95%以上。
(四)社会认可度高
1. 近3年无服务对象有效投诉;
2. 近3年未受到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3. 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无犯罪记录。
四、认定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
符合认定标准的经营主体,向大杨树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完整申报资料:
1. 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证照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复印件;
3. 企业、个人信用报告;
4. 经营主体章程、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
5. 近2年连续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证明(乡镇农业部门、村级出具)或托管服务合同、作业单;
6. 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合作社类主体还需提供收益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7. 农机具明细表及对应发票、行驶证、二手车买卖协议等正规权属证明;
8. 农机操作人员明细表及驾驶证复印件;
9. 经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近3年无违规行为、无犯罪记录证明;
10. 办公场所、规章制度上墙、仓储设施、农机具、牌匾上墙等实景照片;
11. 家庭农场类主体需同时提供规范使用新农直报、家庭农场一码通、家庭农场随手记的相关证明。
(二)乡镇初审
大杨树镇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对经营主体申报材料进行逐一初审,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经营主体限期补正;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照工作要求以正式文件上报鄂伦春自治旗农牧科技局。截至2026年3月11日,全旗已有224家主体完成自主申报,我镇可结合实际择优推荐申报。
(三)旗级复审
由鄂伦春自治旗农牧科技局对我镇推荐的经营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核通过的,认定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在政务平台公示无异议后,录入全旗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不符合条件的,将明确具体不予认定理由并反馈至我镇及申报主体。
五、其他事项
1. 各经营主体需如实提交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与认定。
2. 请各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于2026年5月15日前,及时提交完整申报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3. 认定通过的服务组织,需严格按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相关规定开展服务,自觉接受镇政府及上级部门监管。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大杨树镇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大杨树镇人民政府501室
特此公告。
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人民政府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