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旗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严厉整治导游无证执业、强制消费、诱导购物等乱象,特制定本普法维权指南,明确维权路径、法律依据与举报渠道,助力游客理性维权、经营者合规经营。
一、核心整治重点(面向游客与经营者双向普法)
(一)导游执业红线(严禁触碰,违规必查)
1. 无证执业、伪造/租借/转让导游证,未经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2. 擅自变更行程、恶意甩团、中止服务,或擅自安排购物、另行付费项目;
3. 以恐吓、咒骂、限制活动自由等方式强迫/变相强迫消费,或与购物店串通收受回扣;
4. 明示/暗示索要小费、兜售物品,或通过“停车费”“人头费”等形式诱导消费。
(二)强制消费顽疾(重点打击,从严查处)
1. 组织“不合理低价游”,通过购物、自费项目获取回扣不正当获利;
2. 强制游客购物、捆绑消费,或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误导消费;
3.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损害游客合法权益。
二、游客维权全流程指南(遇侵害按步骤操作)
(一)现场应对:冷静止损+证据固定
1. 明确拒绝:清晰告知“我拒绝强制消费/购物”“请按合同履行行程”,不签署附加协议、不扫码付款;
2. 证据留存: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导游言行、导游证、车牌号、购物点环境、商品标签),保留合同、行程单、发票、小票、聊天记录等关键凭证;
3. 紧急处置:若被限制自由、甩团,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步联系同团游客协同维权。
(二)投诉举报:多渠道快速响应(优先选高效路径)
政务服务热线 拨打0470-12345,说明时间、地点、涉事人员、具体行为及诉求 紧急求助、快速转办
文旅部门专线 鄂伦春自治旗文化和旅游局0470-5622511 导游乱象、强制消费专项投诉
(三)维权诉求:依法主张权益
1. 行程中:要求旅行社立即制止违规行为,更换合规导游、按原行程履行;
2. 行程后30日内: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要求旅行社退货并垫付货款,或退还强制消费项目费用;
3. 协商无果:可申请调解、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退款、赔偿等权益。
三、法律依据与处罚标准(明确权责,震慑违规)
(一)核心法律条文(维权/执法的根本遵循)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安排自费项目(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他人行程的除外);游客有权要求退货或退费。
2.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导游不得擅自安排购物/自费项目,不得诱骗、强迫游客消费,违规将面临罚款、暂扣/吊销导游证。
3.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不得欺骗、胁迫游客消费,违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导游证。
(二)违规处罚标准(顶格查处,形成震慑)
1. 导游违规:无证执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强制消费、收受回扣等,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旅行社违规: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吊销经营许可证。
3. 联合惩戒:对查实的违规主体纳入旅游市场失信名单,限制招投标、贷款等,公开通报曝光。
四、经营者合规要求(文旅企业/导游必守)
1. 资质管理:旅行社严格审核导游资质,不得委派无证人员执业;导游依法取得导游证,按规定佩戴执业。
2. 合同规范:签订规范旅游合同,明确行程、费用、购物/自费项目约定,不设置强制消费条款。
3. 培训管理:定期组织导游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建立违规行为台账,及时上报处置违规线索。
五、举报与监督(全民参与,共护市场)
1. 举报受理:我局设专项举报渠道,0470-5622511,对有效举报严格保密,查证属实优先处置。
2. 线索要求:提供清晰的时间、地点、涉事主体信息、证据材料及具体诉求,助力快速核查。
3. 社会监督:欢迎游客、媒体、行业组织共同监督,推动旅游市场规范、安全、诚信发展。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鄂伦春自治旗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整治旅游行业乱象,维护合法权益,需要政府、企业、游客协同发力,共同营造我旗健康有序的文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