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公示

甘河镇人民政府关于汛期河湖库范围内违规搭建帐篷、野炊用火及阻水障碍物限期清理整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7-01 15:24 来源:甘河镇 浏览:
【字体大小:

全镇各单位、各社区、广大群众:

     目前我旗已进入主汛期,雷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频发,河道水位涨落剧烈,河湖管理范围内违规搭设露营帐篷、野炊生火、堆放杂物等行为,严重堵塞行洪通道,极易引发山洪、内涝安全事故,同时野外明火存在极高火灾隐患。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安全度汛,按照鄂伦春自治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结合我镇克一河流域河段、甘河沿岸、小南河沿岸实际,现就全镇河湖阻水障碍物、违规露营、河道野炊明火专项清理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镇辖区内所有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含河道主槽、行洪滩地、堤防护岸、库坝上下游、沟道沿岸;重点为克一河流域河段,甘河沿线,小南河沿岸

     二、清理整治对象

     1. 违规搭建类:河湖滩地、河道内搭建的经营性、临时性露营帐篷、野炊棚架、简易工棚、休闲服务设施、围栏等构筑物;

     2. 河道明火隐患类:在河道行洪区、河滩、库区岸边野炊、烧烤、烧荒、点燃篝火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3. 阻水障碍物类:河道内堆放砂石、木料、生活垃圾、废弃农具,河道滩地种植玉米、高粱等高秆阻水作物、成片杂树;

4. 其他碍洪设施:私设拦河渔具、临时围埂、堆放建材、废弃车辆设备等侵占行洪空间物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2条、第42条:禁止河道内设障碍洪,防汛机构可责令限期清除,逾期强制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7条、第65条:违规碍洪构筑物限期拆除,逾期强拆并处1万-10万元罚款。

3、《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鄂汛指〔2026〕19号工作方案。


    、清理时限及处置要求

    1. 自行清理阶段: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所有帐篷、棚架、堆放物料、拦河设施权属人自行拆除清运,移除河道全部物品,恢复河滩、河道原始地貌;严禁在清理期间再次搭设帐篷、点燃明火野炊。

    2. 强制清障阶段:逾期未完成自行清理、拒不拆除、持续在河道野炊用火的,镇防汛指挥部将联合镇综合执法、应急、水利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清除,全部清障、清运费用由设障当事人全额承担。清理全程录音录像,执法文书完整规范。

    3. 违规用火处置:凡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违规野炊、烧荒、点燃明火的,当场制止并依法处罚;引发火情、火灾、洪水险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长效管控规定

    1. 汛期内全镇河湖库管理范围全面禁止露营、野炊、烧烤、篝火活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新增帐篷、棚屋、堆放阻水物件;

    2. 各社区、河湖长常态化巡查劝阻,河道出入口设置隔离路障、安全警示标牌;

    3. 对清理后反复违规搭建、河道生火的行为,由旗水利局开展专项立案调查,从严从重处罚。

    、其他事项

    1. 河湖库沿岸唯一住房群众,列为防汛重点包保对象,汛期遇暴雨、洪水预警,镇政府统一组织转移避险;

    2. 广大群众发现违规搭帐篷、河道野炊、堆放阻水杂物行为,可向镇防汛指挥部举报;

    3.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抗拒清障执法工作,阻碍公务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7月5日前完成全镇集中清障工作,汛期持续动态管控。


         鄂伦春自治旗甘河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