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认定精准度,推进全旗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确保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呼伦贝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呼民政发〔2023〕68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内蒙古社会救助“微服务”平台等互联网渠道提出申请;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可通过“绿色通道”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家庭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收入以及核减家庭刚性支出、扣减收入等内容,综合核算低保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应当符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三、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得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低保审核确认完毕后,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低保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四、管理和监督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旗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应当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应当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发现问题后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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