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旗民委)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鄂伦春自治旗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归口旗委统战部领导。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意见建议。 (二)承担旗民委委员会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民族工作有关协调机制的具体事务,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联合有关部门对全旗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关于民族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开展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研究提出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策建议;参与起草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研究提出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意见建议,参与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建设;协调推动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融合;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六)研究提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民族领域示范创建工作,协调推动全旗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建设工作。 (七)研究提出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意见建议,促进党的民族政策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安全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拟订和实施本地区和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推进民族事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 (八)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意见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工作,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九)统筹协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庆典活动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十)参与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工作;负责提出加强基层民族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十二)完成旗委、旗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共同发展股 (三)文化促进和民族语言股 (四)政策法规和民族团结促进股 三、下设事业单位 民族事务服务中心(加挂民族古籍整理工作站)
通讯地址: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鲜卑路1-2号 邮政编码:165450 工作电话:0470-5623234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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