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2026年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旗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
春节将至,为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现就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与社会监督
各经营主体要切实履行价格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严格遵守价格监管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经营原则,合理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畅通消费维权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明码标价行为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标价应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基本信息,提供服务应标明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价格(或计价方式)等。采用电子屏等动态形式标价的,应确保价格信息准确、清晰,并做好动态更新。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按照《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规定,真实、准确标示活动期限、活动规则、参与条件等注意事项。
三、严禁价格违法行为
一是不得利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哄抬价格,不得囤积居奇,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二是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禁止价格欺诈,包括但不限于低标高结、模糊赠售、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三是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不合理价格条件,不得在销售商品时强制搭售其他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费用。
四、重点行业领域价格行为
一是商超、农贸市场等民生商品经营者,要清晰公示米面油、肉蛋奶、果蔬等生活必需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信息。二是住宿经营者,要明确公示房型、房价、计价规则、是否含餐、押金标准及其他增值服务收费等内容,订单生效后,不得单方随意提价、毁约,结算时如实提供消费明细账单。三是餐饮经营者,特别是年夜饭供餐单位,要明确公示菜品、酒水、餐具、餐盒等各项收费标准,不得使用“时令价”等模糊表述,严禁出现“阴阳菜单”。四是网络交易经营者,要在网络页面清晰公示商品和服务价格。五是旅游行业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减免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通过“二次消费”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捆绑销售商品或强制提供服务。
各经营主体应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春节期间市场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拒不改正,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经营者,将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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