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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络直播带货及网络交易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1-30 发布日期: 2026-01-30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络直播带货及网络交易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6-01-30 15:38 来源: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络直播带货及网络交易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旗各网络主播、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网络直播带货行业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带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网络直播带货及网络交易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网络主播及直播间运营者应依法办理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若涉及特殊商品或服务销售(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需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在网店首页或直播间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等内容,确保主体经营资质合法合规。

二、规范商品与服务信息。要真实、准确、全面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售后服务义务,及时响应和处理消费者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合理诉求,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

四、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直播中标注的商品价格应与实际销售价格一致,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折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误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五、严禁不正当竞争。不得虚构销量、好评率、用户评价等信息;不得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诋毁;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或服务协议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条件或收取不合理费用。

六、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在网络直播中出现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无底线营销、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无”等产品;不得以“返利”“拉人头”等方式组织传销活动,或利用直播进行非法集资、虚假投资理财宣传。

全旗各网络主播、直播间运营者及直播营销人员应认真对照上述要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网络直播带货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对直播带货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网络直播带货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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