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旗各机动车维修企业:
为规范全旗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凡是在全旗境从事汽车维修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摩托车维修经营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企业和个体从业者须向鄂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备案。
鄂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全旗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对行业经营者的监管责任。
此通知。
附件1:经营业务范围及备案须知
附件2: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附件3:GBT 16739.1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
附件4:GBT 16739.2三类机动车维修
鄂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