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旗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为规范全旗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鄂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进行备案,并附送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见附件);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收到经营者备案材料后,旗交运局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鄂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全旗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进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对行业经营者的监管责任。
此通知。
附件: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
鄂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