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使用
长者浏览模式
公告公示

责令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6-06-25 10:53 来源:自然资源局 浏览:

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石灰石矿C1507002009047130038346已于2022年4月29日经公告后注销,但你单位未按规定完成矿区生态修复治理、落实矿区生态修复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和第十条等相关规定,你单位仍为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石灰石矿的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承担生态修复的法定义务。

现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对接落实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费用和时限等有关事宜,并立即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工作。如你单位逾期未对接落实,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追究你单位的法律责任,并使用你单位矿区生态修复治理费用代为治理。

本告知书在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网同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鄂伦春自治旗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