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有关规定,特向社会公开鄂伦春自治旗民政局202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中所列数据的时间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以从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网站查看(http://www.elc.gov.cn/)。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鄂伦春自治旗民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文化街1号,邮编:165450,电话:0470-5621263,电子邮箱:elcmzjbgs@163.com。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2025年,我局通过微信公众号“鄂伦春民政发布”发布工作信息177条。累计上传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党务公开信息共736条。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45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有: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政策,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内及时报送本部门文件信息共45条,其中包括:社会救助21条,养老服务24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严格落实依申请公开职责,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积极畅通依申请公开的渠道,完善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加强工作人员培训,进一步提升依申请公开工作质效。2025年,鄂伦春自治旗民政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严格管理,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专人负责制,做好政府信息的跟踪、维护,确保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运行,及时更新政府网站公开信息专栏内容,对历年过时、失效、错误信息及时进行清理、整改。
(四)平台建设情况
坚持以政府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平台,实时为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民政各项惠民政策,确保群众及时获取民政惠民政策信息。
(五)监督保障情况
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开展各类培训,严格落实保密审查制度,做到发布前严格把关、发布时严密监督、发布后定期自查,杜绝发生政府信息公开泄密事件,同时也保障对外发布信息的准备性。2025年,鄂伦春自治旗民政局未出现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投诉,未产生对干部职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存在的主要问题:旗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各股室工作人员政务信息公开意识强弱不一;二是信息公开内容广度和深度还不够;三是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形式单一,主要依赖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改进情况:一是提高信息发布时效,加强信息员与各股室、下属单位的衔接与沟通,努力将信息收集与公开同步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全面,保证信息的时效性。二是加强对各股室信息员的培训,着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信息公开意识,深入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应公开内容范围,明确各类信息公开的重点要素与详细要求。三是丰富公开形式,深入分析不同渠道受众特点,制定多元化发布策略。通过增加公开栏、短视频等形式丰富的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积极探索新措施、新方法,创新公开方式,确保信息及时同步。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处理费。
鄂伦春自治旗民政局